“小唐,你是河北来的专家,这里有个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你就把它办了吧”。虽然话中带着尊重和客气之意,但为了不让新疆同仁小瞧咱们河北检察,我还是愉快地接受了和静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张主任交给我的这个任务。
所谓线索,就是在某祭祀用品商店内拍摄的一张照片,而我的工作,就是据此向有关的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在这张看似平常的照片里,是一沓沓摆放整齐的冥币,这种冥币乍一看和人民币极为相似,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不等,无论在颜色、尺寸还是图案方面均和人民币基本一致,且印制了伟人头像和水印,唯一区别就是制造者将上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换成了“中国冥币银行”、“天地银行”等的字样。于我看来,这种冥币早已司空见惯并且见怪不怪,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见到,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发检察建议,该向哪些部门发,发送建议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仔细端详着这张照片,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通过查询网站,我发现了一条关于四川某地对祭祀用品市场开展联合检查并对查获的冥币进行处罚的新闻链接,方才得知销售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其损害了伟人形象,损害了人民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了案件办理的思路和方向后,经向上级请示,张主任确定了包括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民政局在内的三家部门为发送检察建议的对象。经过仔细和反复查询,虽了解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却始终未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稳妥起见,我还到检答网上对此问题进行咨询,得到的解答是目前没有将民政部门规定为生产销售冥币的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只有河南省濮阳市发布的相关通告作为参照。在第二检察部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进行了专门讨论,尽管存在争议,但在我的建议下,最终决定只针对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
经过请示州院、得到批复、立案审查、诉前审查等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办案检察官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静县支行、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单位发出了加强对和静县域内祭祀用品商店的监督检查,对印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进行收缴销毁以及对制作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和查处的检察建议,以督促其规范祭祀用品市场,增强人民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随即开展了联合检查,对县域内的祭祀用品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进行了收缴和集中销毁,并将整顿情况及时进行了回复。
回顾整个案件办理的过程,我不禁感慨万千。从拿到案件线索到发出检察建议,虽然只用了短短的几天时间,但却包含了办案者的诸多心血。该案是我来到和静县检察院开展援疆工作后首次独立承办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巴州地区检察机关在该类“等外”领域的首办案件,因此不论对于保护国家尊严还是规范祭祀用品市场等方面来说,其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